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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 企業(yè)出口面臨什么法律風險? 

一、本次全球疫情對外貿合同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如果合同已對不可抗力作了明確定義的,可依據雙方的約定來認定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由于這次疫情的特殊性,合同定義下的不可抗力情形,肯定能成為雙方約定的免責事由。
        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其法律適用條款的約定適用的是我國法律,那么根據相關規(guī)定,本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商事糾紛的若干問題解答》對此也作了明確。
        如果雙方所訂的合同,未對不可抗力作約定,也未約定具體的法律適用條款,但如果雙方是《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的締約國,即可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第79條第1款關于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
    
二、國外買家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證明因果關系?
   
        國外買家如果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需考察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及因果關系才能確定。比如進口國規(guī)定對來自中國的貨物需隔離14天,此情形雖因疫情引發(fā),但從后果來看,只涉及履行的延遲,外商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合同,除非有特殊情況,如進口的貨物屬于季節(jié)性貨物或展會貨物等。
    
三、貿易術語選擇對出口有無影響?
   
        在進出口經營中,貿易術語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不同的貿易術語對風險轉移有不同的界定。比如選擇FOB、CIF貿易術語是船舷交貨,在貨物裝船后風險就轉移至買方,此后因進口國采取管制措施引發(fā)或產生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
        所以,我們認為,出口企業(yè)如果新簽訂合同,應盡量選擇FOB、CIF等貿易術語。此外,在EXW術語下賣方的風險和義務相對最小,也可采用EXW術語。當然,采用不同的貿易術語也意味著出口商品價格的不同,作為出口商,究竟選擇什么貿易術語,應從可能存在的風險、價格變化等角度進行綜合衡量后作出最終的結論。
    
四、國外買家通知取消訂單,外貿企業(yè)如何應對?
   
        隨著疫情的日益嚴重,有不少外貿公司遭遇國外買家通知取消訂單的情況,對此,我們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應對,如果外貿企業(yè)已收取的定金或預付款不足以彌補因國外買家取消訂單所產生的損失的,外貿企業(yè)可與生產廠家協商分擔這部分損失。
        此外,一些國外買家通知取消訂單,按照規(guī)定外貿企業(yè)或可索賠,但很多外貿企業(yè)與外商之間存在著長期的合作關系,索賠可能會損害這種合作關系,因此,必須權衡利弊,再決定是否采取進一步的法律措施。但無論如何,外貿企業(yè)在遇到國外買家通知取消訂單的情況后,應積極固定有利證據,以保留向外商索賠的權利和主動性。如果與外商就相關問題進行交涉和聯系,應聽取專業(yè)律師的建議,在充分考慮風險與接受度后,再對國外買家通知取消訂單這一重大變故作出正式的回復,尤其是在同意外商取消訂單和認可外商不可抗力的主張時務必要慎重,因此一旦以郵件、聊天等方式對外商的主張予以認可,事后再想變更就非常難了。
        如果不愿意接受外商提出的取消訂單主張,可書面要求對方進一步提供證明文件,審慎評估合同條款,并及時以書面形式回復。外商如果在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的條件下要求取消訂單,或提出不可抗力主張,外貿企業(yè)應及時以書面形式予以否決,并在掌握有利證據后,向外商施壓,促其解決糾紛。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應在訴訟時效內通過訴訟、仲裁解決。
    
五、國外買家拒收貨物導致貨物滯留目的地港怎么辦?
   
        如果出現貨物滯留港口的情況,會產生堆存費、滯箱費等高額的滯港費用。作為承運人,可依據運輸合同就滯港費用向托運人主張。法院一般是以一個同類集裝箱重置價格作為認定滯箱費的上限的,但堆存費仍應以實際發(fā)生的金額為準。此種情形下,外貿企業(yè)如發(fā)函催告外商提貨而無果,應積極與貨代、承運人協商,千方百計采取各種合理措施,如采取轉運、退運等,以防止損失的擴大。
        如貨款已足額收取,外貿企業(yè)就比較主動,此時,應督促承運人對貨物依法行使留置權并拍賣。
    
六、對疫情可能引發(fā)的國外買家的違約風險,外貿企業(yè)如何準確評估和應對?
   
        知己知彼,才能獲得主動,對于疫情可能引發(fā)的國外買家的違約風險,外貿企業(yè)必須作出及時準確的評估,并早作應對,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
         1.排查已簽訂的出口合同,根據適用法律結合合同對不可抗力的定義,評估國外買家主張不可抗力免責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應跟蹤考察進口國的疫情發(fā)展情況對合同履行的影響變化。
         2.發(fā)生各種問題后,要作出充分通知、催告,采取各種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3.書面要求外商提供適當的證明文件。
         4.與外商保持溝通,積極協商解決辦法,盡量降低損失。
         5.在與外商聯系時,應注意措辭的法律后果,留存自己履約的證據及外商違約的證據。
         6.重視調解等便捷高效的糾紛解決方式。
         7.一旦遇到問題,及時向相關政府部門及專業(yè)律師求助。
        隨著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擴散和蔓延,對我國經濟帶來了直接的影響,來自國外的訂單需求發(fā)生了明顯的變化,貨物滯留目的地港、國外客戶棄貨、拒收貨物或無法付款的風險都在持續(xù)增加。面對這樣的異常情況,外貿企業(yè)該如何應對?浙江波寧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特意整理了與外貿出口相關的六個典型問題,提醒外貿企業(yè)及時、有效地防范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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